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3民初6170号
原告:台州麒铭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0263715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041877183,住所地:辽宁省辽宁市太子河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麒铭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铭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被告支付模具款94303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麒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至2020年间,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2020年9月20日,经结算,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模具到期费用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已开票未付款943036.1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麒铭模业有限公司价款943036.1元,并赔偿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0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昇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