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理纯(上海)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2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理纯(上海)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0062927K,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218弄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理纯(上海)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5)苏09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理纯(上海)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理纯(上海)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