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20604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深圳思特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区**朗山路13清华紫光科技园****A405、A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1158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思特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4月12日。
二、工作岗位:测试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共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2日。
四、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转正后10000
元/月。
五、关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根据广东省规定,企业延期复工至2月9日,公司应发放2月3日至9日工资。被告主张,公司按照全勤已足额发放2月工资。原告诉称,公司虽然按照2月全勤发放工资,但是2月3日至9日,公司是使用了原告的调休假,应当额外再支付工资。本院认为,公司安排原告2月3日至2月9日进行调休,并且支付了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额外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2020年2月17日开始复工,因原告在湖北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工,2020年3月被告应支付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0年4月、5月、6月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费。
经双方确认,被告已于2020年5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3月1日至3月4日期间的工资,且根据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已按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了原告2020年2月的工资。按法律规定,非因员工本人原因停工的,用人单位应向原告支付停工期待遇。2020年2月为停工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原告在湖北无法复工已超过一个月。被告应依法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扣除3月1日至3月4日已支付部分,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生活费1537.47元(2200元÷21.75天×19天×80%)。支付2020年4月生活费1760元(2200元×80%)。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生活费共计3297.47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5月、6月生活费,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七、关于违法辞退赔偿金的问题:原告主张,2020年3月19日、3月23日、3月26日,公司主管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告沟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事宜,因补偿费用过低,原告未同意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方案。被告辩称,原告一直未到公司上班,经过公司通知仍未复工,公司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原告在微信中提出辞职。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被告一直在询问原告何时回来复工,可见被告并无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1760元;2、被告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延迟复工待遇238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4、被告支付报销款141元;5、被告缴纳2020年2月、3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850元。原告当庭撤回第四、五项仲裁请求。
九、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20]4525号仲裁裁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3297.47元;2、准许原告撤回第四项第五项仲裁请求;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5280元;2、被告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延迟复工待遇238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思特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生活费3297.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