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1843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