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2647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820.25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为被告经营的梅花餐厅给学生打饭打菜。2019年3月16日16时许,原告在提供劳务时不慎右脚踩进下水道,身体失去平衡导致**磕在下水道沿口受伤,后于次日入住安庆市石化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关节积液。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9026.95元。事发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医药费。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侵权行为发生在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的梅花餐厅,该餐厅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故侵权行为地属于安庆市迎江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而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将本案移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