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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3144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王府大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710091X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京梅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 敏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