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3092号 原告: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2502-1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473696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迎金一路1号上林一品苑一期商业二层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2664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5198.58元及暂计逾期支付损失5523.76元[以55198.5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签订《佛山市上林一品苑项目三期抗震支架采购安装工程》,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抗震支架安装工程并且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出具《工程协议结算书》并经合同预算部审核通过,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已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款项。原告特起诉。 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诉讼主体适格。 2.佛山市上林一品苑项目三期抗震支架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有效的供货合同。 3.结算协议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进行项目结算并且双方已签署结算协议书。 4.佛山市上林一品苑项目、三期抗震支架采购安装工程结算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申请付款,但被告以项目没钱支付为由拒绝原告合法请求。 5.微信聊天记录(与工程部经理**)打印件9页,用以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申请付款,但被告已项目没钱支付为由拒绝原告合法请求。 原告没有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证据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确认,并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结欠其货款55198.58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该被告全部付清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本院酌定被告从2021年6月7日(原告确认的结算协议签订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的主张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5198.58**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5523.76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9.03元(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广东哈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659.0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