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1087号
原告: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热电三小区3栋8门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广东省惠来县前詹镇前詹管区。
被告:吉林省互赢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与万宝街交汇西中华路7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互赢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当日通知原告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713.00元,但其却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