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源市馨园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02民初2895号
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河源市馨园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馨园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馨园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馨园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源市馨园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