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5民初7196号
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自编大稳路西街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7971069X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全风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全风公司系2008年8月27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业。**是全风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是开料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全风公司没有为**购买社会保险,但有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工作期间**由全风公司主管***安排日常工作,每个月月底由全风公司股东***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19年1月25日,**在工作中受伤,前往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2月1日,被诊断为右环指末节挤压断离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自受伤之日起未再回全风公司上班。**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其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即2019年7月22日。
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有争议。全风公司主张根据**的疾病证明书,公司考虑到**的伤情额外多批准假期15天,并要求**在医嘱建议的全休时间及额外假期结束后回来上班,但**没有回公司;公司多次以电话等口头方式联系**后来还告诉**在4月15日前到公司领取工资,**均置之不理,请**到庭当庭对质,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主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称若谈妥就回来上班,若未谈妥就不用回去上班。全风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
仲裁情况:2019年7月22日,**以全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的请求。全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
全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从2016年6月5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可知双方对于2016年6月5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7月22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之日即2019年1月25日开始未再提供劳动,但双方此后均未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均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方式。全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假期结束后有责任通知员工返岗,**作为劳动者也有责任返还公司或提交无法返还公司上班的证明材料。双方确认**在休假后进行过沟通,对于沟通内容各执一词,综合现有证据看**在医院建议的全休结束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全风公司也不再发放工资,可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从全风公司的主张可知,其要求**回公司领取4月15日前的工资,即其不再认可在此之后继续支付**的工资,**的全休时间在3月1日就已经截止,其长达一个半月未回公司,全风公司主张在4月15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述,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6年6月5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全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