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802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其儿子。
被告:***,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亚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光明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以安徽亚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鑫公司)多次与其结算工资,认为亚鑫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该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通知书,准许该申请并通知亚鑫公司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鑫公司结清余下安装费311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期限自欠款到期实付之日止);2.***、亚鑫公司承担原告索要工资时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合计357.5元;3.***、亚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明确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9日按一年期LPR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被被告委托为第三方于天长市新街镇河道工程安装701米栏杆,于2023年4月9日安装完成。双方一致认可工程款金额共13118元整,本应于2023年4月9日应发的13118元工资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23年6月2日结算10000元,余3118元未结。期间多次索要无果。
***、亚鑫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多次根据***的指派提供安装劳务。2023年3月27日,***发微信至***“天长安装65梯720米”,并称“安装完就付钱啊,这个总共就700多米,又不是很多。安装费我们来付。”***应允后便前往天长项目工地进行安装,并将施工图片及施工细节等相关情况发至***微信,双方通过微信沟通。2023年4月9日,***将《证明》拍照发给***,其上载明“***在天长市××街道河道安装栏杆701米已完成,安装合格。证明人:***”。2023年4月17,***将工程账单发给***并要求早点结账,其上载明“天长市工地安装701米×18元=12168元切立柱孔不对的补500元,共计12618+500=13118元”。2023年6月2日,***通过微信向***转账1万元,尚欠3118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主体材料、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提举的车票截屏、转账截屏和误工证明,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为***提供安装栏杆劳务,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本案尚未结清的劳务费311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及要求亚鑫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亚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11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
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