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复15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174180。 法定代表人:经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 申请执行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75765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达连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称西岗区法院)作出的(2022)辽0203执异19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岗区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综建公司)与被执行人达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辽0203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一、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合计6677661.64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二、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照管及临时设施费用513547.43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三、驳回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综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辽0203执359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达连公司银行存款801396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该院于2022年11月28日扣划达连公司招商银行4119××××0909账户中的存款349387.17元、7664576.81元。 西岗区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本案争议焦点是西岗区法院扣划异议人达连公司招商银行4119××××0909账户中的存款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异议人主张案涉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异议人未举证证明案涉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亦未证明西岗区法院扣划的款项系商品房预售资金。其次,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事实,异议人欠付的质保金均系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额后,在工程结算款中按比例予以扣除而作为质保金。异议人扣除部分工程结算款作为质保金,在期限届满后仍未返还,应视为异议人没有按照确认的工程结算额支付相应款项,被扣除部分的质保金应视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规定中的可以采取扣划措施的款项。同时,生效裁判文书(2022)辽0203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应付款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质保金及利息,另一部分为场地照管、临时设施费用及相应利息,并非全部为质保金及利息。结合以上几点,即使案涉账户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关款项为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前款规定,西岗区法院对其中的款项进行扣划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达连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达连公司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辽0203执异198号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或终止(2022)辽0203执保292号案件扣划复议申请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执行。事实和理由:1.案涉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案涉质保金不属于工程进度款,也非用于工程建设,人民法院不得采取划扣措施;2.根据申请人与招商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案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应项目为A1区,但案件还涉及A2区和B区合同。法院不能扣划A1区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解决A1区以外的债务;3.案涉质保金金额较大,一旦划扣,会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及竣工交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综建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理由如下:1.质保金属于应付工程款的一部分;2.案涉工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系整体规划项目。 本院审查过程中,达连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甲方)、达连公司(乙方)、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四份《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分别载明:1.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A1区(楼号A1-7#)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119********;2.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楼号8#、9#)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119********;3.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A1区(楼号A1-10#~16#)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119********;4.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A2区(楼号A2-1#)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119********。 本院查明,西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达连公司应向综建公司返还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涉及的项目包括:1.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A1区(大连钻石港湾项目A1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桩基础工程;2.大连钻石港湾项目围挡工程;3.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A2区、B2区(大连钻石港湾项目A2区、B2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桩基础工程;4.大连钻石港湾项目未开发地块(B1区及规划路)覆盖防尘网。另外,达连公司应向综建公司支付的场地照管及临时设施费用涉及项目为大连钻石港湾项目A2区、B2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桩基础工程A2区。 又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西岗区法院依(2022)辽0203民初49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23日保全冻结达连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存款7,664,576.8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该院依(2022)辽0203执35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1日冻结达连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存款500,000元。本次冻结时,招商银行反馈备注“该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扣划该账户内资金请审慎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款;2.对同项目其他区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场地照管费、临时设施费用的执行可否划拨A1区块预售监管账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案涉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可以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划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目的是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虽达连公司应向综建公司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及欠付的场地照管、临时设施费用涉及西岗区黑咀子码头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A1、A2、B2区块,但实质均为该整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款。西岗区法院冻结并扣划项目A1区块的预售监管账户用于执行上述工程建设款项符合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目的,不违反专款专用原则。 综上,西岗区法院执行裁定认定案涉款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规定的可以扣划的资金范畴,从而认定执行行为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执异19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