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36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688362X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75775765X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760582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313元,减半收取26,656.5元,由上诉人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会敏‎审判员张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