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2民初5593号之四
原告:惠州市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YLLP2G,住所博罗县公庄镇三十米大街55号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联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28R5W,住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B10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联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旺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65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854元,由原告惠州市旺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