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82财保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廊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379949.79元,保全期限一年。某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2026年5月15日,廊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379949.79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