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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河北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公司,住所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4)吉020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5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