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30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第三人:菏泽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菏泽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