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30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第三人:菏泽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菏泽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