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773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许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77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郃***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