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日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旭日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3521号 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红星社区星工二路6号1楼A区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05号。 被告:深圳市旭日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旭日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8800元,多预交费用人民币4400元退还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