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26民初561号
原告:叶某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