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1105号
原告:盐城荣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科技创业园5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荣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荣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荣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荣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盐城荣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