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财保24号
申请人:江苏照友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民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申请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合区马鞍镇工业园方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照友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合计2212567万元拒不支付,故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六合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43×××4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照友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六合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43×××40)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25万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