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6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116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承包金3023387元、材料款2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30万元自2016年9月1日起、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50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50万元自2017年9月1日起、5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50万元自2018年5月1日起、223387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材料款2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8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伟业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信用惩戒: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
四、2021年3月15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立案至今本院对执行人处置财产查控、查找、处置等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工作表示理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6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