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6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城区产业园创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飞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小安山镇水屯村。
法定代表人:***。
山东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山飞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7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共计433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35.0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