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融信双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联信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iv>
法定代表人:张慧敏。
上诉人福州融信双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融信双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融信双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雅典
审判员 缪 羽
审判员 庄彩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