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发区兴佰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叶德恩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1182号之一 原告:开发区兴佰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118号长三角建材市场四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太子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开发区兴佰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告***、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兴佰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兴佰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10元,合计1012元,由原告开发区兴佰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