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1458号
原告:俞某某,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居无定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俞某某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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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