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7842某某、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7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19年1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对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