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7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19年1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对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