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91民初456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