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91民初456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