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民初1738号
原告:抚顺**压缩机膜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三期回迁楼17号楼1号门市20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抚顺**压缩机膜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抚顺**压缩机膜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关系,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口,双方先后签订18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压缩机膜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2020年5月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9502.69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给被告邮寄了催款通知书,但被告收到该催款通知书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29502.69元及从起诉之日开始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所约定的履行地点应为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原告抚顺**压缩机膜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签订18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地点:抚顺,供方代办物运输,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协商或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未具体约定抚顺地区四个城区及三座县城具体哪一区县法院,属于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95元退返原告抚顺**压缩机膜片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