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执保11号
申请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28536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6878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云龙支行账号1106********内资金7500000元,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云龙支行账号1106********内资金7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