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星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2541号 原告:***,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2单元12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