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2541号
原告:***,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2单元12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