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十堰市永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鄂0303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陆5号。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永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李家院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永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永耀工贸有限公司退还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定金9634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3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永耀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50元(含执行费1383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加贝尔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可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1233号一案依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