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12977号
原告:田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大石村中心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窝凼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廖某、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廖某、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价值2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田某提供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051191920250002399)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廖某、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以26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案件保全申请费1820.00元,由申请人田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