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民终54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乐天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江田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6506695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11541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长乐天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依法向上诉人长乐天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账户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上诉人长乐天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乐天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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