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原二矿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726828215。
法定代表人:耿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115414J。
法定代表人:陈其锋,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225元,由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