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清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81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路煤气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清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公安大楼。 负责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终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逾期利息4092002.23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福清市公安局向本院表示在2018年11月之前分三期履行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还款计划;现申请执行人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领取福清市公安局缴纳的第一期款项14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按还款计划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