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阿达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阿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6063号 原告:广东阿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软件园桃园路南海产业智库城一期B座B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HAX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1610、16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5686182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A、B,G户及33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6876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 原告广东阿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达公司)诉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其他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被告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赔偿153777.5元;2.被告***对超出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计至起诉之日为15000元);4.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对上述3项诉讼请求不足以承担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利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利宝保险广东公司辩称,1.案涉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限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对原告的诉请金额有异议,原告单方委托,没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没有参与鉴定过程,申请重新鉴定。3.不同意承担律师费。 被告***、利宝保险公司没有答辩。第三人***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2日18时10分,***驾驶粤ESF0**小型面包车从狮山镇旭瑞光电方向往桃园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旭瑞光电路口右转弯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从右侧超越前面同方向正在右转弯由***驾驶的粤R8××**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车内装载一台高密度焊线机,该仪器拥有人为阿达公司,事故发生时该仪器未作任何捆绑固定),在超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损坏及货车上焊线机翻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 经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废SMD热超声波焊线机一台,价值212500元。阿达公司支付了该次评估费8325元。 阿达公司工作人员与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的代表***有微信联系。2022年9月23日,阿达公司将委托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的委托书发送给***,并发送“这个是交警提供给我们的评估机构”,***回复“打物价可以打,后续我们会以该价格作为参考”。阿达公司发送“和评估公司约了下周一上午过来评估”“到时候你们也安排个人过来?”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回复“不用,到时候他们出评估报告就行”。 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要求再次评估,双方有微信沟通。直至2022年11月2日,阿达公司发送“9月22日,我司机器撞毁,至今已经40多天,配合保险公司、定损单位拍照定损3次,之前也确认过你方是最后一次操作,在此通知大家,由于场地有限,被毁机器已经销毁处理。请各位知悉,也请尽快出具处理结果”。双方最终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阿达公司向***、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出具了律师函。 粤ES××**号车辆在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案涉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阿达公司的损失,阿达公司在事故次日已联系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代表人员告知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时间,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没有异议,表示后续会以该评估价作为参考,且表示不需派员到场参与评估,故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对阿达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是知情且没有异议的。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认为阿达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本院不予采纳;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经评估,粤R8××**车辆装载的阿达公司机械设备损失价格为212500元,本院予以采信。 阿达公司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共220825元(机械设备损失212500元+评估费8325元),应由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218825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应由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承担70%即153177.5元(218825元×70%)赔偿责任。由于阿达公司只主张153777.5元,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故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应赔偿153777.5元予阿达公司。阿达公司主张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不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必然损失,且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阿达公司的损失已由利宝保险广东分公司全部赔偿,故***、利宝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利宝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3777.5元予广东阿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阿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837.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