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陵辉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金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铜陵辉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平公司)与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7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诚镓公司同意支付辉平公司货款1066787元,该款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350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350000元,剩余货款于2023月1月15日前履行完毕。诚镓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辉平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法院全额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曰止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7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1元,诚镓公司负担。因诚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辉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9日、3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等)的不动产【产权证号:1、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4585,建筑面积7298.41㎡,土地面积32080㎡,2、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4586,建筑面积8193.83㎡,土地面积52206㎡;3、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4587号,建筑面积19159.92㎡,土地面积14934㎡】。上述x、x号不动产一并被设定抵押,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最高债权额5557万元;x号不动产被设定抵押,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最高债权额2433万元。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日期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本院拟以另案评估、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
截至2023年3月6日,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未了结案件70余件,未履行标的约人民币8000万元。
3、**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苏D4××**、苏DA××**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因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3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民初7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