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409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辉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易创经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学苑路113号1栋1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妈妈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5层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妈妈哄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