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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徐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409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辉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易创经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学苑路113号1栋1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妈妈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5层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妈妈哄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