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4565号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一路99号A座1幢1单元2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洛凉山魂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海棠镇东门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裁定理由: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洛凉山魂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