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联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5526号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一路99号A座一幢一单元2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联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双堰路19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