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1907号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一路99号A座1幢1单元2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25年3月14日,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