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

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货款120698.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98.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