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646号之一
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宁市平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七塘村下良坡那旧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审理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平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尹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