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81民初1415号
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2935元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系经营兽用药剂,有机肥料等产品供应商,被告***因经营需要,自2012年开始,多次在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处购买兽用药剂,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5月18日,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货款42935元,由被告***向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1份,以及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经双方对账后,截止到2015年5月18日,***向尚欠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货款,大写肆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整。小写42935元,且必须在次年的五月一日之前全部结算清楚。因该债权债务引发的诉讼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处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乙方处***签字。此后,被告***对尚欠货款4293元没有再付款,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在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处购买兽用药剂等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对欠款进行了结算后,***应当及时支付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货款。故对于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429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收货并且进行了结算,约定了付款期限后仍然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935元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293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