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9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4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