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81民初552号
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系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3275元,但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