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212民初588号 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41××972 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简阳瑞特公司)诉被告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开封天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阳瑞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封天宸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应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2台“增压透平膨胀机”机器设备,合同总价金额共计220000元。双方还就结算方式和时间、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产品责任、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也提交了供应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因原、被告是长期合作单位,并没有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供货后,被告根据其资金周转情况,一般是在一年半左右付清全部货款,鉴于此,自2014年10月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因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货款。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开封天宸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TC2013312-8),由原告向被告供应2台“增压透平膨胀机”(规格型号:TG4445)机器设备,合同总价金额共计220000元。双方还就结算方式和时间、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产品责任、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提交了供应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号:07488169)。2014年10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一份、被告签收发票单据一份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供应机器设备的义务,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尚欠220000元货款未支付,对被告欠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简阳瑞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