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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23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